CE指令合集

第三方    CE认证    CE指令合集

      电梯指令(lifts) 代码(95/16/EC) 

      适用范围:分为整梯和零部件 

      1. 本指令适用于在永久性建筑物和施工中使用的升降机。并且也适用于列入附录Ⅳ中用 于这类升降机的安全性部件。 2. 就本指令而言,“升降机”的旨意是指用于特定高度的 一种器具,具有一台沿着刚性的与地平面的夹角大于 30 度斜面的导轨移动的载车,并且是 按预定用途运送: ──人员; ──人员和货物; ──若载车容许时,货物单独运载,此 乃指一个人可以毫无困难地进入载车,并且适于控制器位于载车内或一个人到达车内。 沿 着固定路线移动而不是沿着刚性导轨移动的升降机,应包括在本指令的适用范围之内(例如: 剪刀式(分离式(scissor)升降机)。 3.(1) 锁定上下着地门的装置。 (2) 附录Ⅰ的 3.2 节所述的防止载车掉落或防止载车未受抑制的向上运动的防止掉落装置。 (3) 限制超 速装置 (4) (a) 能量蓄积减震器 ──或者是无衬垫的; ──或者带反回运动的减震器。 (b)能量消耗减震器 (5) 用作防止掉落时装有水压千斤顶的安全装置 (6) 带电子元件安 全开关形式的电气安全装置。    不适用范围: 3. 本指令不适用于: ──国有或私人运输人员的缆索铁道车,包括电缆车;

       ──为军用和警察用为目的而专门设计和建造的升降机; ──矿山升降机; ──剧院升降 机; ──装于交通工具上的升降机; ──连在机器上并且是专门用于进入车间的升降机;

       ──齿轨和齿轮载车; ──施工现场用于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与货物的升降机;                             娱乐船指令 RCD 

代码(94/25/EC) 

 

 

       乐船指令 Rotating Control Device 94/25/EC 是为了满足游乐船能够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 通,而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与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出来的法规。 它是以安全为主要目的而制定出来的法规。游乐船指令下细化了许多协调标准,每个协调标 准对应一类产品。制造商对游乐船方面的某类产品进行 CE 认证时,需要符合指令 94/25/EC 与相应协调标准的要求。制造商的产品由欧盟委员会授权的认证机构(NB)进行认证,如果 达到要求,就可以获得《EC 合格声明书》以及在产品上加贴 CE 标志——此时,制造商的产 品就可以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了。 

 

      娱乐船产品范围: 

      船长在 2.5~24 米之间用于运动游乐目的的船(可以是出租,或是用于游乐训练的游乐船)。 另外还包括船上的备件,它们为: 

 

 

 

         1、船内或船尾发动机的点燃保护设备。 

         2、****发动机的起动保护设备 

         3、方向盘,操纵机构,电缆组件 

         4、燃料箱和燃料管道  

         5、安装的舱口盖和舷窗 

娱乐船类别: 

类别 A——海洋型: 

                 船舶为长期性的海上航行而设计,能够抵御风力 8 级以上,浪高 4 米及 以上的情况,并且船舶用品大部 

                 分自给自足。 

    类别 B——海上型: 

                 船舶为海上航行而设计,能够抵御风力 8 级(含 8 级)以内,浪高 4 米 (含 4 米)以内的海上情况。 

    类别 C——海岸型: 

                 船舶为近海水域,大型海湾,海湾口,湖泊,河流流域而设计。能够抵 御风力 6 级(含 6 级)以内,浪 

                 高 2 米(含 2 米)以内的情况。 

    类别 D——防护型: 

                 船舶为小型湖泊,河流,运河而设计,能够抵御风力 4 级(含 4 级)以 内,浪高 0.5 米(含 0.5 米)以内 

                 水面情况。 

     

    另外,每种型号的船必须设计制造成符合相关的诸如稳定性,浮力特性以及其他的必须 性能的需求(具体产品有具体需求)。 

     无线电与通讯终端设备指令 R&TTE 

 

 

 

代码(1999/5/EC) R&TTE:( Radio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Directive),无线电及通 讯终端指令。  

 

   出口欧盟的无线遥控产品、通讯产品,必须符合 R&TTE 指令(无线电及通讯终端指令) -1999/5/EC 要求 

 

R&TTE 指令所包括的产品有:     1、短距离无线遥控产品(SRD) 例如:遥控玩具汽车、遥控报警系统、遥控门铃、遥 控开关、遥控鼠标、键盘等。      

    2、专业无线电遥控产品(PMR) 例如:专业无线对讲机、无线麦克风等。 有绳电话、 传真、MODEM、电话答录机、 

    小总机(PABX)、无绳电话 CTO、CT1、CT1+…、 ISDN(数字电话产品) 、DECT(增 强型数字无绳电话) 、 GSM、 CDMA…      3、蓝牙产品 例如:蓝牙耳机。 

 

 

防爆指令 ATEX 代码(94/9/EC) 

 

ATEX (Equipment and protective systems intended for use in potentially 

explosive atmospheres Directive) 

1994 年 3 月 23 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 /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 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 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 ATEX 100A 的“新方法” 指令, 即现行的 ATEX 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 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 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计量器具指令 MID 代码(2004/22/EC) 

 

 

 

计量器具指令(Measuring  Instruments  Directive, 简称 MID)2004/22/EC 在 2006 年的 10 月 30 日实施。计量器具指令是包括自动衡器,加油机,长度和容积计量器具及水表, 电表,燃气表等计量器具的欧盟指令。此指令的颁布目的是为制造商建立计量器具的单一市 场,终使消费者获益。 

计量器具指令能够使制造商获得一个证书,通用全欧洲的目的。此外,计量器具指令提供给 制造商提供了产品进入欧洲的一个选择合格评定的路径的范围。 

欧盟出台计量器具指令(MID)是为了规范欧盟计量器具的单一市场, 消除欧盟内部的贸易 壁垒, 以及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MID 不仅是计量学的重要应用, 而且也是计量产品合格评 定的重要法规. 该指令限定了十类计量器具产品, 包括水表, 气表和容积换算设备, 电 能表, 热量表, 计程器, 废气分析仪, 自动衡器等, 范围覆盖了欧盟市场 95%的在欧盟 市场上销售的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生产厂家应根据 MID 仪器分类原则, 确定相应的技术要 求和合格评定的模式. 

噪音指令 ND 代码(2000/14/EC) 

 

玩具指令 Toys (EN71)   为确保产品的安全性,不同地区都制定有安全标准,以便在产品生产的不同阶段实施严 格的测试和生产过程控制,其中欧洲标准要算应用范围比较广的一个。任何去欧洲的产品, 都免不了要经过 EN71 标准的严格测试,对于玩具也不例外。其中常用的,便是 Torque& Tension,Drop Test,Impact Test,compression Test。 

 

  玩具指令适用于设计用于或预定于 14 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任何产品或材料,若带电,电源 不能超过 24V. 

 

  玩具产品若在欧盟合法销售,则必须符合玩具指令 88/378/EEC 要求,并标注 CE 标志。 根据玩具产品类别的不同,年龄分组的划分; 1. 从出生~18 个月 2. 从 19 个月~36 个月 3. 从出生~36 个月 4. 37 个月以上 5. 60 个月及以下 6. 从 37 个月~72 个月 7. 从 37 个月~96 个月 8. 从 96 个月~168 个月 燃气具指令 代码(90/396/EEC  ) 包含 1.气体燃料中央暖气系统 2.液化石油天然气专用设备 3.家用燃气热水器 4.带风扇 煤气炉  5.燃气橱具 6.燃气空气加热器 7.燃气吸附(Gas-fired sorption),家用燃气洗涤和干燥设 备 8.独立式燃气空间加热器 9.大型燃气式厨房设备 10.非自动上装式气体燃烧加热器  11.橡胶和塑料水带及水带组件 12.燃气炉及其燃气设备的安全和控制装置  13.家用及类 似用途电气设备安全性 14.煤气用具和煤气设备的密封材料和润滑剂 15.测试气体、压力及 其同类设备  

 

 

 

热水锅炉设备指令 Hot-waterboilers 代码(93/68/EEC) 

 

 

用范围: 1.a. 本指令适用于:烹调、加热、热水生产、冷冻、照明、清洗以及在适当的时 候,提供通常不超过 105℃温度的水的燃烧气体燃料的燃具,强制通风的燃烧器及安装有这 样燃烧器的加热炉也可认为是燃具,以下称作“燃具”。b. 除了强制通风的燃烧器和安装 有这样的燃烧器的加热炉以外,在市场上单独进行贸易的并且设计成能与燃烧气体燃料的装 置组合的或者是与这样的燃具一起安装组成完整燃具的安全装置、控制装置或调节装置及组 配件,这里都叫做“附件”。2.在工业厂房使用的,为工业加工过程特殊设计的燃具不包括 在第 1 段中所定义的范围。3.在本指令中所指的气体燃料是指在 1 巴的压力、15℃温度的情 况下,处在气体状态的任何燃料。4.在本指令中,对燃具来说,“通常情况下使用”指的是, 当:a. 该燃具按照生产者的说明正确安装并且正常地使用时;b. 使用的气体属于正常变化 并且在所供给压力正常流动;c. 按照它的预期目的使用或可以按合理可预见的方式使用    不适用范围: 1. 本指令不包括下列设备: ——能使用不同燃料燃烧的,包括固体燃料在 内的热水锅炉; ——瞬时制备热水的设备; ——用于燃用其性能明显不同于通常市场上的 液体或气体燃料性能的燃料(工业废气,生物气等等)的锅炉; ——主要用于所在房屋的 供热,其辅助功能为供应集中供热的热水和卫生用热水的火炉和设备; ——额定输出低出 6 kW,利用自然循环且仅用于生产储备卫生用热水的设备: ——仅制造一次的锅炉。 一般产品安全指令(GPSD) 代码(2001/95/EC) (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 一般产品安全指令,也有人翻译为通用产品安全指 令)的标准 

 

欧盟委员会发布2001/95/EC指令(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 一般产品安全指令, 也有人翻译为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的标准   2006 年 7 月 22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第 2001/95/EC 号指令(一般产品安全指令)的标准 清单,取代以前公布的所有官方标准清单,有关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按欧盟委员会指示制 定的,涉及运动设备、童装、奶嘴、打火机、自行车、家具(包括折叠床)等产品。   根据一般产品安全指令规定,生产商有责任确保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均属安全。这项规 定适用于在市场销售的所有产品,或以其他方式向消费者供应的一切产品。   有关当局或法庭(如有争议)必须根据下列几项因素确定产品是否安全:·   -产品的特点,包括成分、包装,以及装配、安装及保养说明;   -外观,包括标签,有关使用、弃置的任何警告或说明,以及任何其他说明或资料(如生 产商资料);   -产品可能对其产生危险的消费者类别(儿童或长者)。   生产商必须承担责任,确保在市场供应及销售的产品安全可靠,例如提供资料及警告, 此外,假如产品可能引起危险,生产商必须采取适当行动,例如将产品从市场收回、给予消 费者足够或有效警告,或向消费者收回产品。   欧盟公布的标准覆盖下列产品:   ·户外家具--供露营、家居使用及租用的桌椅--第 1 部分:一般安全规定(参照欧洲标准 化委员会 EN581-1:2006);   ·健身设备--一般安全规定及测试方法(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EN913:1996);   ·固定训练设备--第 1 部分:一般安全规定及测试方法(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EN957-1:2005);   ·家具--折迭床--安全规定及测试--第 1 部分:安全规定(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EN1129-1:1995);   ·家具—折叠床--安全规定及测试--第 2 部分:测试方法(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EN1129-2:1995); 

 

 

 

  ·家具--家用童床及摇篮--第 1 部分:安全规定(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EN1130-1:1996);   ·家具--家用童床及摇篮--第 2 部分:测试方法(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EN1130-2:1996);   ·儿童专用护理用品--婴儿及幼童用奶嘴--第 1 部分:一般安全规定及产品资料(参照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EN1400-1:2002);   ·儿童专用护理用品--婴儿及幼童用奶嘴--第 2 部分:机械规定及测试(参照欧洲标准 化委员会 EN1400-2:2002);   ·儿童专用护理用品--婴儿及幼童用奶嘴--第 3 部分:化学规定及测试(参照欧洲标准 化委员会 EN1400-3:2002);   ·儿童护理用品--手提式婴儿床及支架--安全规定及测试方法(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EN1466:2004);   ·打火机--安全规格(国际标准化组织 9994:2005)(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ENISO9994:2006);   ·儿童护理用品--奶嘴挂带--安全规定及测试方法(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EN12586:1999);   ·儿童专用护理用品--婴儿车--安全规定及测试方法--第 1 部分:背式婴儿车(参照欧 洲标准化委员会 EN13209-1:2004);   ·滚轴溜冰运动设备--滚轴溜冰鞋--安全规定及测试方法(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EN13899:2003);   ·装饰油灯--安全规定及测试方法(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EN14059:2002);   ·儿童专用护理用品--自行车儿童座椅--安全规定及测试方法(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EN14344:2004);   ·儿童专用护理用品--饮用设备--第 1 部分:一般及机械规定和测试(参照欧洲标准化 委员会 EN14350-1:2004);   ·儿童服装安全--儿童服装绳索及束带--规格(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EN14682:2004);   ·城市及旅行自行车--安全规定及测试方法(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EN14764:2005);   ·登山自行车--安全规定及测试方法(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EN14766:2005);   ·竞赛自行车--安全规定及测试方法(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EN14781:2005); ·自行车--自行车配件--行李架(参照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EN14872:2006); 烟花指令 代码(2007/23/EC) 

火制品应该由制造商根据它们的用途、使用目的、危险水平和噪音水平来分 类。在第十条中提到的评审机构应该根据第九条的评估程序将此分类作为评估内 容的一部分。应按下列方式分类:  (a) 烟花  第一类:具有极低风险性,极低噪音且用于室内建筑物等封闭地方的烟花。  第二类:具有低风险性,低噪音且用于室外的烟花。  第三类:具有中等危险性,以及产生的噪音不致影响人们的健康且用于室外空旷 地方的烟花。  第四类:具有高危险性,以及产生的噪音影响人们的健康,并且只有专家才能使 用的烟花,此类烟花一般只作为专业应用。  (b) 舞台用烟火制品  T1 类:具有低危害性的舞台用烟火制品。  T2 类:具有专业知识才能使用的舞台用烟火制品。  (c) 其他烟火制品  

 

 

 

P1 类:具有低危险性,且不同于烟花和舞台用烟火制品的烟火制品。  P2 类:具有专业知识才能使用,且不同于烟花和舞台用烟火制品的烟火制品。  国内烟花爆竹分类  烟花爆竹根据产品的结构和燃放后的运动形式将产品分为以下 14 类  喷花类:燃放时以喷射火苗、火花为主的产品。  旋转类:燃放时主体自身旋转但不升空的产品。  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产品。  旋转升空类:燃放时自身旋转升空的产品。  吐珠类:燃放时从同一筒体内有规律地发展射出多颗彩珠、彩花、声响等效果的 产品。  线香类:用装饰纸或薄纸筒包裹装烟火药或在铁丝、竹杆、木杆或纸片上涂敷烟 火药形成的产品。  烟雾类:燃放时以产生烟雾效果为主的产品。  造型玩具类:产品外壳制成各种形状,燃放时或燃放后能模仿所造形象或动作; 或产品外表无造型,但燃放时或燃放后能产生某种形象的产品。  摩擦类:用撞击、摩擦等方式直接方式直接引爆主体的产品。  小礼花类:燃放时放置在地面,从主体内发射(单筒内径<76mm)并在空中爆发 出珠花、声响、笛音或飘浮物等效果的产品。  礼花弹类:弹体从专用发射工具(发射筒内径≥76mm)并在空中爆发出各种光色、 花型、图案成其他效果的产品。  架子烟花:通过框架固定烟花位置,方向燃放的产品。  爆竹类:单个爆竹产品或多个爆竹组合而成的产品。  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 

船用设备是 MED 代码(96/98/EC) marine equipment Directive 欧盟船用设备指令 96/98/EC (MED)的修订指令 98/85/EC 于 1999 年 1 月 1 日正 式生效,该指令覆盖了注册欧盟成员国国旗的所有船舶,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船用 设备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所同意的国际公约(例如 SOLAS)的要求,此外也必 须符合欧盟的安全性能标准。所批准的要求用来协调和保证一个成员国所签订的 证书能被欧盟其他的成员国所接受。该指令适用于所有的注册船舶的团体,并于 2001 年 1 月 1日正式生效。在此之前,符合国际公约的某一欧盟成员国所认可 的船用设备指令(MED)附录一的所列设备可以放置在欧盟的船舶上。 船用设备指令的附录所覆盖的设备名单包括如下: 救生设备 海洋污染防治 消防措施 导航设备 无线电通讯设备 

 

Wheel Mark 标记 该标志附于符合船用设备指令的产品上,由一个轮船的轮子,执行产品管制的公 告机构的标识号以及出厂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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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0日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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